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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科〔2023〕2号_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7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财务、审计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是指以我校作为依托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横向科技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和校级科技经费(以下简称校级经费)。

纵向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和基金项目经费、各类专项科技经费、各类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经费、各类学科和人才团队建设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经费等。

横向经费指我校开展科技活动从政府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外单位纵向科技项目委托研究任务的子课题,其研究经费一般列入横向科技经费。横向经费来源应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经费。

校级经费是指我校有关科技事业发展、校内各类科技项目、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团队等由学校投入的专项科技经费,以及学校为各类科技项目和平台匹配的经费。

第三条  以上各类科技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类科技经费有明确上级管理办法的依照其管理办法执行,其余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科技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技经费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科技经费的预算编制,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配合财务处、项目负责人等接受各类科技经费的审计检查;制定和完善校内科技经费的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配合科技处、项目负责人完成科技经费中期检查、结题决算等的财务报表审核;负责组织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财务培训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的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具体业务范围与分工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和科技经费审计。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是科技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各二级单位要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监督预算执行,核算科研绩效等,并认真落实本部门科技经费使用的其他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要认真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为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给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省内等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书(合同)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的开支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两部分。

第十三条  直接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纵向经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不包含论文润色费、审稿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二)社会科学类纵向经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的图书资料,发生的数据采集、出版印刷(不包含论文润色费、审稿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三)横向经费

横向直接经费的开支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约定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经费支出目录的参照各类纵向经费的开支范围执行。

(四)校级经费

一般依据申报项目类别按照自然科学类或社会科学类纵向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执行。校级科技平台类建设类经费除包含相应类别纵向经费的开支范围外,可用于完善科技平台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维修等支出;学校为各类科技项目和平台匹配的经费可用于科学研究的相关直接支出。受资金来源限制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类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项目参与者、项目管理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和依托单位的相关人员等;具体开支标准按照上级文件和我校财务处的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间接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间接经费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和支出

第十五条  科技经费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两类进行管理。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报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制科技项目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合作研究资金应对合作研究单位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七条  预算制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其他科目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直接经费开支范围内自主安排。预算调剂情况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科技经费支出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报销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包括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学校《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审批手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项目,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及非招标采购方式相关规定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科技经费外拨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相关预算,没有明确约定外拨经费金额和单位的不予外拨;外拨经费需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经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以外拨经费形式分包科研任务。纵向科技经费外拨需提供外拨经费预算及合作协议,依据财务处的有关流程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系统内提交申请,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进行拨付。横向科技经费外需提供项目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依据财务处的有关流程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系统内提交申请,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定进行拨付。校级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外拨,特殊情况需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受资金来源限制,无法外拨的经费不得外拨。

第二十二条  因故终止执行或撤销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收缴或退回项目资金;涉及全额退回的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差额。因科技经费使用不当产生的纠纷、赔偿问题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五章  结转、决算和结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项目未执行完毕,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受资金来源限制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的,在研横纵向项目经费可继续使用,直至项目结题验收;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及校内项目经费收回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技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经费决算手续;上级文件要求进行结题审计的项目及立项经费≥20万元的项目需到审计处接受结题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结余经费是指科技项目结题后未执行完的经费。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一)纵向结余经费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24个月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于科学研究相关直接支出;24个月后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收回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技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二)横向结余经费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24个月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可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科学研究相关直接支出;24个月后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收回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技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的横向项目结题后,除按上述要求使用外,结余经费也可视为科技成果一次性转化收益,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分配。

(三)校级结余经费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24个月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于科学研究相关直接支出;24个月后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收回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技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有支付进度要求的资金等,按照学校财务处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六章  匹配经费

第二十七条  无上级部门要求或特殊情况,原则上学校不匹配科研项目经费;对于学校按上级部门要求出具过经费配套证明的科技项目,按学校承诺额度进行匹配;对于上级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匹配经费比例要求的项目,按上级文件执行;其他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相关批示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匹配经费的使用周期为5年,每笔资金从上账之日起开始计算,5年后仍有剩余的,收回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技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有支付进度要求的资金等,按照学校财务处的有关通知执行。匹配经费的使用范围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费和劳务费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七章  间接经费

第二十九条  间接经费由学校进行统筹管理,科技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统一核定和提取,项目负责人按比例要求填报。

第三十条  间接经费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提取比例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提取比例为60%。

(二)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

.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40%;

.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

.5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三)横向项目

一般按照到账经费总额的10%提取。纳入横向管理的子课题类项目,如有明确间接经费提取比例限制的,按照合同限制额度进行提取。

(四)其他

校级项目经费、以及各类实验室、基地、中心、研究室等科技平台类资助经费不提取间接经费。

第三十一条  间接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纵向间接经费

.间接成本:提取间接经费的20%,由科技处统筹用于支付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用于支付依托单位组织申报、管理项目进行的差旅会议、专家咨询、评审、培训学习、政策宣传、绩效考核、审计、印刷邮寄等相关管理费用。

2.绩效支出:提取间接经费的80%,由项目负责人用于激励科技人员的相关支出。

(二)横向间接经费

横向项目间接经费,由科技处统筹用于支付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用于支付依托单位组织申报、管理项目进行的差旅会议、专家咨询、评审、培训学习、政策宣传、绩效考核、审计、印刷邮寄等相关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支出,由科技处统一管理、组织发放;项目负责人应结合科技人员在项目实施中的实际贡献,向科技处申请发放绩效支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类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以科技处备案为准),每年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申请发放绩效支出。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发放的绩效支出结余部分,收回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技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二)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必须为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的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合同中未标明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名单及发放金额。

(三)横向项目合同中如有明确绩效支出条款,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发放绩效支出;没有明确绩效支出条款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第三十三条  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允许发放绩效支出;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已发放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全额退回。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科技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列支与研究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违反规定转拨资金;

(四)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在科技处网站设置专栏,待项目结题后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的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结题报告书),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审计处、国资处、财务处、科技处等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项目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规使用科技经费的二级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科技项目资格等方式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二级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如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医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冀中医科〔2022〕3号)、《河北中医学院科技奖励及经费匹配办法(2021年修订)》(冀中医科〔202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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