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技项目管理,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纵向科技项目,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委托的横向科技项目、学校自筹经费支持的校级科技项目等。
(一)国家级科技项目
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
(二)省部级科技项目
上述之外的国家各部委、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
(三)市厅级科技项目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石家庄市科技局、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
(四)横向科技项目
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境外企业、个人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等。
(五)校级科技项目
学校自筹经费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和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等。
第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确保科技项目责任“可分解、可追溯、可奖惩”。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科技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科技处负责发布各类科技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结题验收、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技经费的上号、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大额耗材等的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具体业务范围与分工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二级单位是科技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建研究团队、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为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
(五)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保存相关耗材购置使用、测试化验加固、实验数据等原始档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发布纵向和校内科技项目的申报通知,协调申报过程的各类问题,各二级单位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核实后,提交科技处。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须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第六条 限项申报的科技项目,科技处、各二级单位按有关要求组织遴选并择优推荐。项目遴选或推荐应建立合理的回避机制,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严防投感情票、利益票等行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取校外同行专家作为评委;特殊情况可同时选取校内外同行专家作为评委,校内评委数量不超过评委总数的50%;评委与申请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情形的(如为申请人硕士/博士生导师等),需回避。
第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需按照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由科技处归口管理;不允许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八条 各类科技项目立项后,由科技处统一下发立项批文,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书;立项经费到校后由科技处统一向财务处提交经费上号单、反馈报销账号。
第九条 科技项目获批准或委托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直接责任,应认真开展研究工作,严格履行各类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要求,遵守各类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应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按研究实施,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更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经下达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项目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项目分包监督机制,严禁将项目分包给年轻老师或学生,严禁以外拨经费形式分包科研任务。
项目任务书(合同)中无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不得设立子(分)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应按任务书(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对无故不能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冻结其研究经费,并暂停相关人员申报新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原则上未结题项目仍需依托我校按期完成结题。
第十四条 根据科技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函审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负责人务必将科技资料归档,确保科技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科技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一)项目的申请书、任务书(合同)、合作协议书、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二)在研究过程中有关试剂耗材的购买、出入库资料以及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技论文、著作、专有技术、专利、软件、图纸等,年度进展报告、结题验收申请书、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
(三)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准备一套完整结题材料扫描版(带红章),移交科技处存档(非必要不接收纸质件存档);同时项目负责人需将有关原始资料上传学校“科研教学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登记,不登记原始资料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在科技处网站设置专栏,待项目结题后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的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结题报告书),接受内部监督。
第五章 项目认定分类
第十七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工作中,科技项目具体认定分类情况如下:
(一)国家级
1、一类
(1)自然科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重大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集成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立项经费≥500万元的项目等。
(2)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重大项目及达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资助标准的其他国家社科基金专项项目等。
2、二类
(1)自然科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点合作研究项目、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创新领军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国家发改委立项经费(X)500万元>X≥200万元的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获得到账经费(X)500万元>X≥200万元的项目(不含外拨经费);作为一类项目合作研究单位或子课题项目获得到账经费(X)500万元>X≥200万元的项目(不含外拨经费)等。
(2)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重点项目及达到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资助标准的其他国家社科基金专项项目等。
3、三类
(1)自然科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4年期)、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发改委立项经费(X)200万元>X≥50万元的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获得到账经费(X)200万元>X≥50万元的项目(不含外拨经费);作为一类、二类项目合作研究单位或子课题项目获得到账经费(X)200万元>X≥50万元的项目(不含外拨经费)等。
(2)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各类一般项目,西部项目及达到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助标准的其他国家社科基金专项项目等。
4、四类
(1)自然科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年期)、青年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国家发改委立项经费<50万元的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获得到账经费<50万元的项目(不含外拨经费)等。
(2)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青年项目等。
(二)省部级
1、一类
(1)自然科学:国家各部委立项经费≥80万元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自然基金委和省发改委立项经费≥80万元的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创新群体项目等。
(2)社会科学: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重点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
2、二类
(1)自然科学:国家各部委立项经费(X)80万元>X≥40万元的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和省发改委立项经费(X)80万元>X≥40万元的项目等。
(2)社会科学: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项目(非重点和重大);省社科基金智库项目等。
3、三类
(1)自然科学:国家各部委立项经费(X)40万元>X≥20万元的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优青项目;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和省发改委立项经费(X)40万元>X≥20万元的项目等。
(2)社会科学: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科技厅软科学、科普立项经费≥10万元的项目等。
4、四类
(1)自然科学:国家各部委立项经费<20万元的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和省发改委立项经费<20万元的指令性项目等。
(2)社会科学:省社科基金项目(非重点和重大);省科技厅软科学、科普立项经费<10万元的指令性项目等。
(三)市厅级
1、一类
(1)自然科学:省教育厅、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科技局等部门立项经费≥10万元的项目。
(2)社会科学:省教育厅、人社厅、文化厅、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石家庄市科技局等部门立项经费≥5万元的人文社科项目。
2、二类
(1)自然科学:省教育厅、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科技局等部门立项经费<10万元的指令性项目。
(2)社会科学:省教育厅、人社厅、文化厅、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石家庄市科技局等部门立项经费<5万元的人文社科指令性项目。
第十八条 指令性项目是指有研究经费到账学校财务账户的项目;指导性项目是指没有研究经费到账学校财务账户的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只认定上述范围内的科技项目,如遇特殊情况,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有上级文件依据作为认定范围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或要求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不允许私自依托其他单位申请科技项目,如有特殊需求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同意或审批依托其他单位申请科技项目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需遵守上级及学校的科研诚信要求,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一经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中医学院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冀中医科〔2014〕2号),《河北中医学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冀中医科〔201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