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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药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2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药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科研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的理念,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建设的科研平台内所有的科研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用电安全与消防管理、实验设施管理,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多方面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科研平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科技处、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  科技处为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二级部门,也是科研平台直接的管理部门,主要对学校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其职责为:

(一)成立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科技处处长任组长,科技处副处长分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成员为各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科研实验室相关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其中,各科研平台的主任为指定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需要与科技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成立科研实验室安全督察工作小组,由科技处处长任组长,成员为各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人,负责督察科研实验的安全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等;

(三)根据科研平台实验室功能和特点,制定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放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组织科研平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急演练;

(五)定期组织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落实隐患整改;

(六)负责科研实验项目的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进行安全风险教育提醒,尤其是对涉及危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息的项目要从严评估,保障从事相关科研项目研究的实验室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符合特殊实验室资质条件。

(七)负责科研实验项目所需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危险物品的购置申请进行审批,并监管其储存、领取、使用、退还和废弃物收集暂存全流程各环节;

(八)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科研平台的特点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与检查制度、仪器操作说明、准入制度、应急预案等),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成立本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具体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度,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做好实验室设施的配备、维护和管理工作,对于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病原微生物、废弃物、气瓶等)台账、消防设施的巡查等。

(四)落实实验室日常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加强实验室人员管理,对所有实验室工作和学校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室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开展。

(六)做好实验室安全的文化宣传工作,要求实验室所有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患未然”的观念,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配合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明确。每个实验室的名称、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房间门口明显位置;

(二)科研平台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功能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五)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危险品的保管、领取和使用等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应当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六)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功能性质的不同,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七)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吸烟、烹饪、饮食、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八)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九)实验室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规范处置;

(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一)实验室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须立即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观测数据、实验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涉密信息。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和培训制度

实验室人员需通过以下五个步骤完成实验室安全准入,取得进入实验室操作资格:

(一)申请人需认真学习《河北中医药大学安全教育手册》等安全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需参加《河北中医药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与防护》课程的线上学习和线下的培训,并通过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总分100分,规定时间内,成绩超过90分(含)为考试合格,科技处将颁发合格证书。

(三)申请人需要认真做好《河北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并在科研中心进行备案,申请人需要详细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源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申请人需要填写《科研信息备案表》,审查合格后,并通过线上的二次考试之后,方可取得仪器预约的资格。

(五)申请人还应该接受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针对各自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科技处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对存在生物安全、化学安全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同时还有审核实验室是否具备相应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十条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运输、存储、领用、回收、销毁、废弃物处置以及安全监督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入校园。要全程记录,确保物品台账、使用登记账、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危险化学的购买,尤其是易燃易爆、剧毒品、易制毒、管禁药品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需要提前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公司购买;

(三)对于普通危险物品的使用建立台账,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回收等应规范化管理。对于易燃易爆、剧毒品、易制毒、管禁药品的管理在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的化学品储存柜内,由专人管理。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来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和二次泄露防护、吸附或防溢流设施。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隔热、避光台账,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五)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点,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不得在实验室的存放超量化学品,标识不清、过期、失效或实验剩余、近期不使用的化学品应及时清理处置。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对于生物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需获取相应的资质。

(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工作人员须通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保证掌握实验室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承担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自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不得随意丢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

(三)动物的饲养和使用需要严格按照《实验动物中心》相关条例进行,各平台负责人还需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动物实验的饲养应在合格的设施中进行。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进性无害化处理,包装贴好标签后自行送到学校的动物尸体房间的冰箱内,并做好登记。实验动物尸体集中存放,定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按有关规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不得私自丢弃或掩埋。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其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

(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应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职业体检及再培训;

(四)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存放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牌;

(五)辐射工作场所须做好日常的辐射监测和记录,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须按规定进行处置或送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其他废物中。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前,须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

第十二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管理

(一)实验危险废弃物必须实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二)实验室应对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室、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收集的废弃物应加强安全防护,及时转运到本校区(橘泉校区)危废间的废弃物回收房间,填写入库记录。

(四)实验室废弃物不得私下处理,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五)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学校实验室根据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气体,选择正确吸收和排放方式,配备排放装置,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应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以及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的台账。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

(二)加强具有安全隐患和危险性的仪器设备的安全防范。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熟知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科研工作。

(四)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以及安全鞋等。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

第十四条  水电安全及消防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内消防安全管理,配备专业消防器材。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应急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保证实验安全。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电功率的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四)安全管理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除冰箱以外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五)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六)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科研平台建立科研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减少安全隐患。

(三)学校科技处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科研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 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每月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科研实验室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

(一)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安全隐患,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并防范措施,主动上报;对重大安全隐患,科技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负责人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科技处、安全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善后事宜,并向学校提交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时,能够奋不顾身抢险救灾,为避免事故向恶性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同违章行为作斗争,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部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上级单位或学校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平台和个人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推荐参加实验室安全管理先进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平台和个人未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致使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减免科研平台的经费资助,并严肃追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中所执行的国家或部委的条例、规范、标准等如有修订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处

                  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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