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药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2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药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构建和谐平安的实验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中医药大学所有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卫生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与卫生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的负责人为安全卫生负责人。
第四条 各实验室的负责人应做好日查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自查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第五条 科技处每月开展安全与卫生督查工作,并以下达通知书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实验室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科技处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实验室,科技处将对相关实验室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及实验室进行“封门”处理。实验室按照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之后,才可重新启动使用。对于由于安全责任人疏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七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处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