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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药大学科研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2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药大学科研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类科研实验室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各实验室须执行学校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进入实验室开展科研等的各类人员须经过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二)每个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三)要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禁止任何实验室和个人随意丢弃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实验室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分类放置到相应的容器中。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七条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室、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加强安全防护,及时转运到本校区(橘泉校区)危废间的废弃物回收房间,填写入库记录。同时向废弃物管理人员提交废液收集台账的复印件。

第九条  特种实验室废弃物(例如剧毒化学品、危险性气体钢瓶等)应妥善保存于实验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相关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第十条  实验室废弃物不得私下处理,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在转移废弃物到学校指定的回收点或转移给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的上门直接收取废弃物的单位时,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三)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四)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  麻醉品和管制类药品的处理

过期的固体药剂、废试剂、麻醉品、管制类药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集中上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相关单位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第十四条  废弃剧毒品应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学校联系相关单位统一上门回收处理。

(一)不同种类的剧毒废液,应分别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并做详细记录,不能将几种剧毒废液混装在同一个容器中。

(二)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剧毒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及空瓶等,应单独收集存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

(一)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动物尸体回收冰柜内,统一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处理。

(二)凡产生动物尸体的实验室应做好相关记录,内容包括:实验室、动物名称、数量及属性等。

第十六条  生物实验废弃物的处理

(一)参照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生物实验废弃物的管理,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实验室内放置相应类别的废弃物收集器具。

(二)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容器或者专用包装袋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规定。

(三)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灭活,然后转移至学校废弃物回收点。

1)涉及感染性高危险废物(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应当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剂灭菌灭活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在黄色医疗废弃物垃圾箱中。

2)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损伤性废弃物(注射针头、手术刀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必须收集在锐器盒中。

3)实验中使用的过期、淘汰、变质的药品收集在黄色医疗废弃物垃圾箱中。

(四)分类收集的医疗废弃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收集容器外贴标签,注明名称、主要成分和类别(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无破损、无渗漏的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袋、锐器盒送达学校生物废弃物回收点,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一)普通钢瓶拟报废时,应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学校联系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

(二)实验室产生的针头、刀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在锐器盒中,参照医疗废弃物中“损伤性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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