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医科〔2014〕10号 河北中医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管理,参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科技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要坚持以共享为核心,建立有利于资源整合、开放交流、协作共建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学院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二)编制学院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重点实验室的年报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学院重点实验室接受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和评估。
(四)组织申报新增重点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室的论证和验收工作。
(五)协调学院有关部门、二级单位在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各重点实验室所在部门和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掌握重点实验室建设现状;根据实验室建设的需求,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
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并在配套建设、行政、后勤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是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订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二)切实履行和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
(三)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配备主任1人,主任由科技处提名,院长审批;副主任1-2人,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院长批准。主任、副主任人选报科技处备案。主任、副主任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权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重点实验室推荐和聘任,人数不超过11人。本单位的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选举或实验室推荐产生,副主任及委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情况须报学院、教育厅及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建设的学术咨询指导机构,各重点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加强对年度工作、重大研究开发项目、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开放课题审议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科研业绩优秀的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进一步加大开放运行力度,充分发挥自身科技资源优势,多形式多渠道吸引外部科研力量进行合作研发。重点实验室要充分认识开放课题的作用,提高开放课题的水平和资助强度,增进与优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合作。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科技产出的管理和保护,做好科技论文的署名和标注。所有重点实验室固定成员发表的论文,均应标注所属实验室名称。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应署该重点实验室名称。国内外客座人员在本实验室完成的成果根据协议决定归属。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协助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各种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并注重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基于网络化的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加大实验室建设过程和成效的展示,增强实验室管理的开放性。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业绩进行汇总,并以简报形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资助的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技术软件、设置对外开放课题,运行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凡截留、挪用重点实验室经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重点验室建设,为实验室有效运行提供基本保障,学院每年为每个重点实验室提供15万元的建设经费,专项用于实验室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各实验室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发表论文单位署名的审核、管理细则、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制度、课题评价与成果管理规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及档案管理规定、实验室安全守则、实验室物资管理细则、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及奖惩办法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各二级单位及重点实验室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