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主要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等四种类型。
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强化我省与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国际影响力。国合基地是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的重要载体和骨干力量,引领和示范带动相关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 国合基地按照“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形式,分别认定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并由省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合基地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和建设专项,印发关于国合基地申报认定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主动谋划、顶层设计、科学布局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基本条件择优推荐,并组织填写《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建议,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并综合考虑建设数量、产业和技术领域总体布局,研究确定拟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 在国家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与我省建立的国外友好省州开展合作;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效;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申请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八条 国合基地认定各参与主体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申报、推荐、评审、认定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科研失信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授予“河北省**(技术领域)国际创新园”“河北省**(技术领域)国际科技联合研究中心”“河北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或“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 国际创新园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创新园是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科技园区的管理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企业主导建设的科技产业基地(园区)由该企业进行申请;
2.园区内主导产业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或地方特色产业,产业链条比较完整、集中;
3.研发力量比较集中、雄厚,具有国际合作研发、国外智力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能力和条件;
4.设有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相应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完整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
5.与国外政府机构、知名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对产业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园区内单位承担过两项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效;
6.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第十一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具有高水平研发能力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或河北省所属的重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或省重点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
2.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拥有较为固定并在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外合作单位,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前沿性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国际科技合作成效显著;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冀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有能力拓展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4.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我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地区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与国外相关科技园区、知名科技研发或服务机构建有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对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是指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相关行业和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或以产学研结合模式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能够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和内容;
2.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同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占有较高比重;
3.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引进国外专业人才,成功实施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国合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由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共同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作为国合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确定全省国合基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产业布局,明确我省国合基地建设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2.对国合基地进行认定,建立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
3.提供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和信息;
4.鼓励国合基地与重大科技研发任务结合,加强对国合基地的持续支持;
5.对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6.优先推荐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国合基地认定,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作为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单位,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1.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合基地的申报工作;
2.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及时掌握国合基地建设情况,帮助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为国合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3.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国合基地的绩效考核和评估,指导国合基地完成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与国合基地的建设相衔接,丰富和充实国合基地的内涵,为国合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5.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1.提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所需的保障条件;
2.主动持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内容;
3.积极配合各级科技部门的过程管理,以及省科技厅组织的考核和评估;
4.支持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
5.真实客观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告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出现的关键问题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鼓励各国合基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满足基地建设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国合基地称号的单位,不再重复认定,纳入省级国合基地管理。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国合基地建立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主要以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等年度考核材料的方式进行。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提交,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评估机构依据国合基地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评议、分档,作为省科技厅支持国合基地建设和周期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2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国合基地的评估依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组织进行。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合基地,省科技厅给予通报表彰并依据国合基地建设专项设置优先给予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省科技厅将给予警示并通报,责令整改,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国合基地依托建设单位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通报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视情况组织建立国合基地联盟,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组织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国合基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各自建设国合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合基地建设局面。
第二十五条 对与港澳台开展合作的各类科技园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企业,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通过认定的授予“冀*(地区)**(技术领域)合作创新园”“冀*(地区)**(技术领域)联合研究中心”“冀*(地区)技术转移中心”或“冀*(地区)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冀科外〔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
2.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
3.评估打分标准
附件1
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评估工作是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国合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并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2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
第二章 评估指标及机构职责
第四条 各类国合基地评估的主要指标为:
(一)国际创新园评估指标为区域产业创新力量集聚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转移与产业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为研发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三)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评估指标为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包括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综合服务能力和硬件服务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为合作能力、成果及示范作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各类基地的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评估办法拟定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向省科技厅移交。
第六条 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交评估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专业水平高、同行评价好、公道正派、熟悉各类国合基地工作的科研专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每年省科技厅确定次年计划开展评估的各类国合基地名单和评估机构的任务分工,并通知国合基地归口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
第十条 各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后2个月内,组织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统一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和评估工作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组建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估。
第十二条 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各类国合基地分别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对国合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同一组国合基地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为5-7人。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及国合基地年度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报告;考察并核实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等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情况;若有必要,可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四条 国合基地负责人应对评估期限内国合基地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汇报,同时对代表性工作成果进行重点报告。
第十五条 在正式评估工作开始前,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进行培训,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专家组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国合基地记名打分,专家组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国合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各类国合基地年度报告是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凡是连续两年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结合专家评估意见研究确定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一周。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科技厅将评估结果通报组织推荐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合基地省科技厅给予通报表彰,并依据国合基地建设专项设置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省科技厅将给予警示并通报,责令整改,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评估结果,省科技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办理结果答复异议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科技厅安排的评估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国合基地资格,省科技厅发文公示并收回国合基地标牌。被取消或放弃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合基地评估过程各参与主体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评估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遵守评审规则和工作纪律,科研失信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合基地、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组织推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工作。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六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国合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国合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附件2
河北省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
指标体系及说明
一、河北省省级国际合作基地的总体说明
国合基地是我省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的重要载体和骨干力量,是吸引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是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能力的重要载体。
国合基地是依托省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等各类科技园区、科研单位、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和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建立的合作平台。其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省市二级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管理机制,即由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被认定为国合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省科技厅鼓励各市国合基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满足基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各具特色的运行管理模式。
各类国合基地的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并对该领域的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国合基地应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技术引进和人才引进计划。国合基地的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国合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保障。
二、河北省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一)国际创新园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
权重 |
要点 |
区域研发和产业创新力量集聚能力与贡献 |
25% |
园区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整合园区内产业发挥资源集聚作用情况、推动产学研结合 |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
25% |
与国外政府、企业、研发机构建立的稳定合作关系,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国际科技合作对区域科技发展的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
技术转移与产业化 |
25% |
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15% |
队伍结构和团队建设、学术带头人与管理人才培养、智力引进 |
日常运行与管理 |
10% |
完善的运行管理机构,相应政策、制度、保障措施和国际合作发展规划 |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
权重 |
要点 |
研发能力与贡献 |
30% |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在先进技术方面的研发实力、代表性研究成果 |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
30% |
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象、项目、经费、成果,引导和示范作用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25% |
队伍结构和团队建设、学术带头人与管理人才、培养、优秀团队引进 |
日常运行与管理 |
15% |
运行管理机制、获得政策、资金和服务保障能力 |
(三)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
权重 |
要点 |
技术转移服务能力 |
30% |
技术引进能力、技术孵化能力、消化吸收能力、技术输出能力、技术产业化能力 |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
30% |
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项目、经费、成果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25% |
队伍结构和团队建设、专业化团队、国际人才引进 |
日常运行与管理 |
15% |
运行管理机制、所在地区政策、资金、条件环境支持 |
(四)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
权重 |
要点 |
合作能力、示范作用 |
30% |
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任务、代表性合作成果及示范作用 |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
30% |
国际科技合作对象、项目、经费、成果等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25% |
队伍结构和团队建设、学术带头人与管理人才、人才培养及引进 |
日常运行与管理 |
15% |
运行管理机制、依托单位支持 |
三、河北省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说明
(一)区域研发和产业创新力量集聚能力与贡献
各国合基地要全面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全面提高其在应用技术方面的研发实力,成为我省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
国际创新园强调区域内产业创新的集聚能力与贡献;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的代表性成果是指国合基地作为合作平台,在聚集合作资源(项目、人才、资金等)、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解决科技问题、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支撑地方和产业发展、形成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主要是考察技术转移服务能力、以及对我省技术转移工作的国际化发展所起到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国合基地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人才或创新团队来我省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国际创新园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有能力与国外政府、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活动对区域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具体体现在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象、项目、经费、成果等方面。
(三)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国合基地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团队)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各国合基地应注重团队建设,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若干具有相对集中的发展方向的团队,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团结协作,并适当流动。既包括引进国外专家团队,也包括自身团队的培养和提升。
国合基地人才类型包括科学家和研究员、成果转化人才以及管理人才等。其中,科学家和研究员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国合基地工作;成果转化人才是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专业化人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管理人才是指从事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组织和协调等方面管理工作的人才,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沟通能力。
(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国际创新园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合基地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比较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可以提供有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孵化、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在推动当地或高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等领域发挥作用。具体体现为技术转移和孵化的项目数量、金额及目标服务群体的示范作用等。
(五)日常运行与管理
国合基地应具备运行管理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等特征。
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国合基地的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附件3
评估打分标准
说明:国合基地评估的打分标准为百分制。考核标准中的量化指标应根据基地的规模、所属行业、依托单位性质等信息综合考虑,而不应仅仅单看简单的数字。
一、国际创新园评估打分标准
评估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得分 |
区域研发和产业创新力量集聚能力与贡献(25分) |
园区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
功能定位清晰,园区规划合理 (5分) 产业特点突出,发展方向明确 (5分) |
|
资源集聚能力 |
吸引企业或其他机构落户数量(5分) 吸引投资和政府资助金额(5分) |
||
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贡献 |
推动区域或相关产业发展发挥的作用(5分) |
||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25分) |
与国外政府、企业、研发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
已签署合作协议的外国机构数量(5分) 外资或外国企业代表处占比(4分) |
|
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 |
目标清晰,领域、行业重点突出(4分) 合作国别明确(4分) |
||
对区域科技发展的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
组织中外洽谈次数,参加人数(4分) 组织研讨会次数、人数(4分) |
||
技术转移与产业化(25分) |
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
技术转移项目数量,金额 (8分) 渠道与服务支撑模式 (5分) |
|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
孵化成果转化效益 (6分) 对当地政府的税收贡献(6分)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15分) |
队伍结构和团队建设 |
结构合理,人才队伍稳定(5分) |
|
学术带头人与管理人才培养 |
吸引和培养人才措施得力(3分) 培养及引进国内人才数量(2分) |
||
智力引进 |
引进国外专家及团队数量(5分) |
||
日常运行与管理(10分) |
软件条件 |
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完善(5分) |
|
硬件条件 |
依托单位是否给予了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支持(5分) |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评估打分标准
评估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得分 |
研发能力与贡献(30分) |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研发能力 |
总体定位清晰,重点研究方向领域明确(5分) 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的地位(5分) |
|
承担任务 |
承担课题、政府资助项目数量(10分) |
||
成果及贡献 |
代表性研究成果数量(5分) 申请专利,发表论文数量(5分) |
||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30分) |
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象 |
合作渠道稳定(5分) 合作国别数量、合作对象的质量(5分) |
|
项目、经费 |
合作项目数量(5分) 国合投入及获得经费支持的比例(5分) |
||
成果,引导和示范作用 |
专业研讨会数量、规模(5分) 带来的经济及社会效益(5分)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25分) |
队伍结构和团队建设 |
结构合理,人才队伍稳定(5分) |
|
学术带头人与管理人才 |
研发人员占比(5分) 是否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5分) 培养人才数量(本科生、硕士、博士)(5分) |
||
优秀团队引进 |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数量(5分) |
||
日常运行与管理(15分) |
软件条件 |
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完善(5分) 有无基地的章程、规划(5分) |
|
硬件条件 |
依托单位是否给予了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支持(5分) |
三、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评估打分标准
评估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得分 |
科技技术转移能力(30分) |
技术引进 |
技术引进的数量以及质量(15) |
|
技术孵化、消化吸收 |
技术转化的能力(15分) |
||
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 |
对于引进技术的应用能力(10分) |
||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30分) |
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象 |
合作渠道稳定(10分) 合作国别数量(5分) |
|
成果,引导和示范作用 |
国际洽谈会数量,规模(5分) 协议及项目签署情况(5分)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25分) |
队伍结构和团队建设 |
结构合理,人才队伍稳定(10分) |
|
优秀人才引进 |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数量10分) |
||
日常运行与管理(15分) |
软件条件 |
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完善(5分) 有无基地的章程、规划(5分) |
|
硬件条件 |
依托单位是否给予了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支持(5分) |
四、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评估打分标准
评估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得分 |
对外合作能力、成果及示范作用(30分) |
合作能力 |
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5分) 对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促进作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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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任务 |
承担课题、政府资助的项目数量(5分)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数量(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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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作用 |
代表性研究成果数量(5分) 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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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30分) |
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象 |
合作渠道稳定,合作国别数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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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及实施方案 |
国际科技合作目标是否明确(5分) 是否具有创新的合作模式及方案(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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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
占同期企业研发费用总额比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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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25分) |
队伍结构和团队建设 |
结构合理,人才队伍稳定(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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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团队引进 |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数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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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运行与管理(15分) |
软件条件 |
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完善(5分) 有无基地的章程、规划(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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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条件 |
依托单位是否给予了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支持(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