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处!
 
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平台 >> 上级管理文件
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01  查看次数:
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评估工作是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国合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并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2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
第二章 评估指标及机构职责
 
  第四条 各类国合基地评估的主要指标为:
  (一)国际创新园评估指标为区域产业创新力量集聚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转移与产业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为研发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三)国际联合孵化器评估指标为孵化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和硬件服务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为合作能力、成果及示范作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各类基地的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评估办法拟定评估方案,组织专家现场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在现场评估后向省科技厅移交。
  第六条 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交评估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专业水平高、同行评价好、公道正派、熟悉各类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每年省科技厅确定次年计划开展评估的各类国合基地名单和评估机构的任务分工,并通知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及评估机构。
  第十条 各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组织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统一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和评估工作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组建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估。
  第十二条 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各类国合基地分别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对国合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同一组国合基地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为5-7人。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及国合基地年度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报告;考察并核实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等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情况;若有必要,可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四条 国合基地负责人应对评估期限内国合基地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汇报,同时对代表性工作成果进行重点报告。
  第十五条 在正式评估工作开始前,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专家组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国合基地记名打分,专家组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国合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各类国合基地年度报告是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凡是连续两年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审批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两周。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科技厅将评估结果通报组织推荐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合基地省科技厅给予通报表彰,并参照科技部做法在对外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通过组织推荐部门给予警示并通报。该基地应在组织推荐部门的指导下改进工作,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对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评估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组织推荐部门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办理结果答复异议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科技厅安排的评估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国合基地资格,认定机构发文公示并收回国合基地标牌。被取消或放弃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合基地的评估费用由河北省科技厅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合基地、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组织推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工作。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六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国合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国合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河北中医药大学   冀ICP备13018366号-2    邮编:050200    电话:0311-89926106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杏苑路3号(杏苑校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326号(橘泉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