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评估规则
发布时间:2022-11-01 查看次数:
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管理,规范研发中心评估工作,根据《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研发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研发中心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研发中心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标为运行管理、研发条件与产出、科技成果转化与社会效益、对外开放与运行(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依托学校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研发中心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参评研发中心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第九条 根据研发中心的发展建设,省教育厅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研发中心名单,并通知依托学校。
第十条 研发中心依托学校在研发中心评估通知下达后两个月内,向省教育厅提交经审核的《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评估总结报告》(格式见附2)。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专家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研发中心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介绍、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研发中心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研发中心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研发中心为研究基地、以研发中心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研发中心研究方向的、最能代表研发中心研究开发实力的科研和技术服务成果。作为第二主研单位合作研究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评估结束后,省教育厅根据专家打分、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按优秀、合格和整改等次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评估结果作为省教育厅对研发中心进行经费投入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研发中心,将不再列入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序列。
第十七条 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研发中心,视为放弃“河北省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研发中心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研发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