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中医药重点研究室(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室是依托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或企业建设,有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研究方向,专门从事中医药研究的组织机构,是聚集多学科人才,按照中医药发展规律及学术发展需求,在重点方向或关键领域深入开展综合性中医药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组织学术交流,运用传统和现代研究方法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培养卓越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药产业基地发挥引领支撑作用的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关键理论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前瞻性、纵深性及综合性的研究工作,为理论、临床和产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是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建立一批基于中医药学科特点、代表全省中医药科研水平的研究基地,同时,加强中医药科研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
第五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行“政府引导, 专家指导,单位建设,主任负责,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编制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制订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批准项目立项,确立重点研究室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组织设立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重点研究室的遴选、建设、评估过程中发挥咨询、建议和指导作用;
(三)组织实施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和遇到的问题;
(四)组织重点研究室建设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第七条 地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按照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组织本地区重点研究室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做好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和遇到的问题;
(二)协助专家委员会做好重点研究室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对重点研究室建设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重点研究室5-15年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确立重点研究室重点任务和目标;
(二)负责重点研究室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重点研究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独立的工作研究场所及相关保障条件;
(三)建立重点研究室运行和建设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机制。
(四)聘任重点研究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五)及时逐级上报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重点研究室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是本领域有较高威望的领军人物,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重点研究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研究室的科研团队应具有立足中医药理论、临床或生产实践,开展自主创新的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在每个研究方向上均有优秀学术带头人,曾独立承担并完成省级或国家级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
(二)研究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优势和发展重点,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必备的研究条件。涉及实验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所需技术的国家中医药科研二级以上(含二级)实验室、或相应技术实验室作为技术平台支撑,涉及临床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满足临床研究条件的专科门诊和病房。
(四)依托单位能为重点研究室提供建设经费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建立有利于重点研究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研究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第十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申报文件。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并填写《河北省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地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项目依托单位为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可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评估、审核后批准立项,申请单位填报《河北省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立项后即进入首个建设实施期,建设期限为3年。
第十二条 建设期内实行建设情况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每年应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重点研究室建设单位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建设项目等措施。
第十三条 首个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公布确认,并进入下个建设期管理。
第十四条 确认后的重点研究室,应继续按照重点研究室建设管理的要求运行,每2年由专家委员会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不通过的重点研究室予以撤销。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室要坚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通过省级或国家级重大项目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成果转化与推广,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突出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时,应当成立由与本研究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优秀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指导重点研究室的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术(学科)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为主,流动人员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研究课题的实际情况由重点研究室聘任。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室要建立良好的开放机制,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的多学科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科研合作,并设立开放课题,形成较强的学术辐射能力。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研究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注明重点研究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省、市和项目依托单位均应投入相应配套的重点研究室建设和运行经费,规范管理使用经费。重点研究室要建立有效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经费使用由重点研究室主任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预算和计划,报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入为引导性经费,主要用于开放课题启动、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完善数据库、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室在遵循中医自身规律和体现中医药科研特点的前提下,以研究的重点领域、技术方法或关键问题命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河北省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施期间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