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科研工作服务的,以科研管理和经费使用指导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辅助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岗位类别与职责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分为科研平台(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和二级学院科研财务助理两个类别,其中各二级学院(部、系)的科研秘书承担本部门的科研财务助理工作;各科研平台(项目)负责人(拥有在账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可设置科研平台(项目)层次的科研财务助理。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科研财务助理主要协助科研人员完成科研项目的申报、经费预决算、经费报销、预算调整、结题、审计等项目管理工作及财会业务。
(三)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
(四)完成学校或科研平台(项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科技处和财务处分别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科研管理培训及经费使用培训。
第三章 招聘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科研财务助理应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五)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科研平台(项目)科研财务助理的其他岗位条件由各平台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制定。
第七条 科研平台(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需求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各平台和项目负责人按需申报;由人事处在校园网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各科研平台负责组织招聘,初定拟聘人员,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择优录取。
第八条 二级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由所在二级学院管理;科研平台(项目)科研财务助理由平台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其行为,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九条 科研平台(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受聘期间,如有学历提升或培训进修的,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平台或项目负责人和学校人事处,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条 科研平台(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将人事档案存放至学校指定的人才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与科研财务助理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由聘用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予以解除合同。
第四章 薪资待遇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项目)科研财务助理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科研津贴构成:基本工资标准按照石家庄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科研津贴为12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科研津贴为800元。
第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为科研平台(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由学校及科研财务助理个人共同支付,学校支付按政策规定比例应承担的部分,个人承担部分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缴。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项目)科研助理的薪酬由各科研平台(项目)从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中筹集和支付,由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每月审批发放;社会保险从学校事业经费支付。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