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医科〔2014〕13号河北中医学院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8 查看次数: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我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于2014年4月16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河北中医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建立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文化的传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河北中医学院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科研水平,促进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在教学科研方面卓有成就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按本章程的规定成立学术委员分会,各分会一般由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组成,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在各二级单位确定的学术委员会分会的基础上择优选拔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及各分会组成中一般设主任、副主任等职,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二级学院(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责 权 限
第八条 受院长委托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讨论学院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和发展战略、重要学术问题及其他重大学术规划。
第九条 负责科技项目、成果等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条 制定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学术评价、争议进行处理,规范学术道德,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和各分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请假,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